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行城市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洛办〔2010〕132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公安局批准,洛宁县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文职人员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招聘条件
报考文职人员,除符合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自愿从事文职人员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安排、分配;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11月1日后至1993年11月1日前出生);大学生村干部年龄放宽至35周岁(1976年11月1日以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或为非法邪教组织骨干分子的;
7、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
8、正在部队服现役的;
9、超计划生育的;
10、有其他不宜报考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步骤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2年5月2日至6日(每日8:30-11:30;14:30-17:30)
2、报名地点:洛宁县招待所一楼
3、报名办法:采取现场报名与资格初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报到证(派至洛阳但外省院校毕业学生需加盖省教育厅就业专用章;未派至洛阳学生需重新改派至洛阳)原件及复印件,学历需出具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寸照片四张(免冠近期彩照,报名表上粘贴)。大学生村干部报名需县组织部门开具有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有关事项
(1)报名时填写《洛宁县公安机关文职人员招聘报名表》(两份)。
(2)资格审查初审合格人员按规定交纳考务费60元。
(3)报名结束后,凡报考人数达不到招聘人数3倍以上的,按比例核减招聘职位。
(4)本次招聘,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拟聘用职位所要求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此次考试、聘用资格。
(二)调剂
如部分职位报名人数与相应职位计划数比例未达到3:1的,该职位计划数相应核减,直至达到3:1比例。核减出来的计划数全部调剂到报名人数多的职位,调剂后的相应职位报名人数与职位计划数的比例必须不小于3:1。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宁县公安局将根据调剂情况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类,满分均为100分。
1、笔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两项内容。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50%+《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成绩×50%。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定于2012年5月19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规定内容为准。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
3、笔试成绩适时在洛宁人力资源网和公安内网上发布。
4、根据笔试成绩,按照职位计划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有一科缺考或作弊的,不得进入面试。
5、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项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考生总成绩于面试全部结束后在洛宁人力资源网和公安内网进行公示。
(四)体检
1、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职位计划聘用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2、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进行。
3、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照职位计划聘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对象。
(六)缺额替补办法
面试、体检、考察环节出现岗位缺额时,从未入围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如总成绩相同,依次按学历和面试成绩高低优先递补。
(七)聘用
1、考察合格者为拟聘用的文职人员,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洛宁人力资源网和公安内网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人才派遣公司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为3个月),并接受派遣到县公安局相关文职人员岗位工作。
3、被聘用的文职人员,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履行报到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4、被聘用的文职人员在上岗前接受岗前培训,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继续在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岗位工作;岗前培训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由人才派遣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资福利待遇
文职人员个人工资标准及收入分配办法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洛阳市推行城市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洛办[2010]132号)第三章第十、十一条规定依照洛宁县工资发展水平进行测算,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经费随社会保险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咨询电话:0379-66268620
0379-63130532
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 宁 县 公 安 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